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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和議廳23部24日對歌手Rain的公演賠償金案作出判決.據判決指出,經手Rain(29)夏威夷公演事宜的A公演企劃公司代表李某(48),因侵吞當時從投資方獲得的公演投資款項遲遲不歸還,而被處以3年有期徒刑.
判決部聲明, “因賠償金侵吞帶來的被害方的損失無法恢復,量罪的輕重,服刑是不可避免的”.
李某2007年5月獲得了Rain夏威夷公演的主辦權,以此從投資者B某處獲得5億韓元資金,並且,當時所簽合約上記載, “(公演后)支付投資原款和公演收入7分之5的款項”.
然而,當時Rain所屬的JYP娛樂方解約取消了公演后,李某卻沒有向B某歸還投資原款,反而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,將Rain和JYP娛樂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其因公演取消而蒙受的損失.
此後,李某在官司中勝訴,從Rain方獲得賠償金300萬美元,卻仍沒有將投資原款退還給B某,而是將這筆錢用在了律師費,生活費等個人事項上,因此去年12月被正式起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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