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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韓流明星裴勇俊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國稅廳取消曾在2008年追繳的20億韓元(約合人民幣1200萬元)所得稅,水原地方法院22日判裴勇俊敗訴。


裴 勇俊2006年5月申報前一年的所得稅時,在總收入238億韓元中扣除了所需經費74.2億韓元。但國稅廳在2008年7月調查裴勇俊的綜合所得稅時將信 用卡使用金額2.4億韓元和支付給設計師的2千萬韓元排除在納稅範圍之外,即其餘費用全部列入納稅範圍,要求裴勇俊繳納23.2億韓元的所得稅。


裴勇俊認為,國稅廳的上述決定不合理,並向法院提起了訴訟。


法院此次表示,原告從事演藝活動的費用和拍廣告、電視劇、電影所花費的費用大部分由經紀公司、廣告商、製作公司等承擔,原告基本不需要支付費用。因此原告扣除的74億韓元很難看作是原告用於“所需經費”。


法院還指出,為了證明這些費用是所需經費,必須向法院提交有關資料,並對此進行詳細說明,但他未作出任何解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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